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
法律援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参加,第一种是第三人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二种是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说明事实、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参加诉讼;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
另外,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呢?
第一,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是对本案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是与他人之间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一般也是第一审程序中参加。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一点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同。
第三,参加的诉讼是他人之间的诉讼。即作为辅助型第三人不能既是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是第三人。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的,因此,第三人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辅助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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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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