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

法律援助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说明事实、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参加诉讼;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
    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