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的方法

法律援助

    格式条款限制与含义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限制从三个方面入手:提示义务、无效条款、不利解释。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为重复使用而制定的,不需协商。相对方只能接受或拒绝,不能修改。格式条款也称标准条款、附合条款。在实务中,利用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常见,但不一定都是格式条款。
    法律分析
    一、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民法典》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格式条款的含义是什么
    关于格式条款的含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结语
    格式条款在合同中的使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限制主要包括提供格式条款方的提示义务、主要义务排除无效以及争议解释不利于提供方等。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为重复使用而制定,具有不变性和附合性。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格式条款的内容无法协商修改,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因此,了解格式条款的含义和限制对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