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法律援助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在以下情况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背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第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如何区分非格式和格式条款
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
3、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
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该听谁的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区别确定。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怎样的格式条款为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条款何时不发生效力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失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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