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

法律援助

    1.非甲烷总烃排放需做到一用一备2.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除烃装置温度是否保持在350℃以上3.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NMHC-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前提和必要手段。当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一、停电应急预案处理流程
    一)、值班人员发现小区突然停电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维修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赶到现场;二)、根据停电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三)、应用电梯配置的通讯对讲或其它方式与所有电梯轿厢内取得联系,确定电梯轿厢内有无受困人员,并逐部排查;四)、启动发电机组;五)、关闭电梯及各单元总开关,最后关闭变压器负荷侧总开关,如有必要也可关闭高压隔离开关;六)、闭合发电机电源输出总开关;七)、查看双电转换开关是否在备用档;八)、依次闭合各分回路开关;九)、送电之前先检查各电源开关、控制开关是否全部关闭,在确认无误后逐级送电,以免烧坏电器元件;十)、停、送电必须有必要的防护措施至少两人协同操作,禁止单人操作;十一)、观察电梯、水泵及其它设施的运行情况;十二)、总配电室、发电机房各留一人值班,直至市电恢复正常;十三)、及时在各通道、单元口及其它公共区域出温馨提示告知业主。
    二、施工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有下列措施:
    1.每月组织一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2.所有机械设备材料必须符合标准,设备应该调试运行完好,并有备用设备,在出现严重的设备问题后可以及时调整或更换设备,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3.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按设计施工,积极配合监理工作。技术人员在开工前向全体人员作详细技术交底。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工程的不利因素,提出并作好相应的补救和处理措施。
    4.严格贯彻技术交底,技术复核、自检互检和隐蔽工程验收等技术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GB/T19002一工509002质量管理系列标准。
    三、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证据规定有哪些
    根据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
    (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