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甲烷总烃国家标准

法律援助

    非甲烷总烃国家标准为2mg/m3。
    考虑到我国多数地区的实测值,“非甲烷总经”的环境浓度一般不超过1.Omg/m3,因此在制定标准时选用2mg/m3作为计算依据。
    存在于环境空气中除甲烷之外的所有碳氢化合物的总称。在标准的条件下所测得的非甲烷总经,是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以外碳氢化合物总量。
    监测环境空气和工业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有许多方法,但多数国家采用气相色谱法。用双柱双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气相色谱法分别测出总烃和甲烷的含量。两者之差为非甲烷总烃的含量。在规定的条件下所测得的非甲烷总烃于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碳氢化合物总量,以碳计。
    非甲烷总烃的人为源主要有汽油燃烧、焚烧、溶剂蒸发、石油蒸发和运输损耗及废物提炼,这五类占碳氢化合物人为排放量的约9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