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签发机关 法律问题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外交护照的签发机关通常是外交部,普通护照的签发机关是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所辖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的签发机关是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外交部驻港、澳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