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广告限制内容列表
法律援助教育培训广告限制:不得保证学位或资格证书,不得暗示考试机构参与,不得以名义推荐或证明。禁止使用未成年代言人。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广告,不得使用教材等。公益广告除外。
法律分析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包含内容如下:
1、对入学、通过考试、取得学位或者资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加教育培训;
3、以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推荐和证明。
不得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开展广告活动,不得使用教材、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公益广告除外。
拓展延伸
教育培训广告审查标准与程序
教育培训广告审查标准与程序旨在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保护广告受众的权益。审查标准包括广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审查程序包括提交广告材料、初审、复审、最终审查等环节。首先,广告主需提交广告材料,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然后,初审人员对广告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复审环节由专业人员对初审通过的广告进行深入审核,确保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最终审查由相关部门进行,确保广告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审查标准与程序的实施,有效维护了广告市场的秩序,保护了广告受众的利益。
结语
教育培训广告审查标准与程序的实施,旨在保护广告受众的权益,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禁止广告中包含对入学、考试、学位或资格证书的保证承诺,以及与考试机构、教育机构等相关人员的关联暗示。同时,禁止使用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开展广告活动。广告审查程序包括提交广告材料、初审、复审和最终审查等环节,确保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广告受众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