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0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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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1060条规定,遗嘱应当盖有签名,未盖有签名的,可以由证人证明其真实性;证人不足或者证据不足,也可以由其他方式证明其真实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每一页的末尾写明他的姓名。如果遗嘱没有盖章,那么就需要他亲笔签名。如果无法确定是否是亲笔签名,需要进一步证明。其中规定了两种证明方式。第一种是可以由证人证明其真实性。证人应当是见证人或其他具有知情权的人,能够证明遗嘱确实是遗嘱人本人所写并有遗嘱人签名的人。第二种则是其他方式证明其真实性,这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没有符合规定而被认为无效的遗嘱,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前提下,能够被认定为有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证人不足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其他方式证明其真实性的方法。如果遗嘱没有遵守法定形式,且无法进行其他方式证明其真实性,那么该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如果我有多份遗嘱,哪份遗嘱会被认为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有多份遗嘱的话,一般认为遗嘱是依照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的。如果后一份遗嘱与之前的遗嘱有所冲突或者相悖,应当视为无效。但在某些情况下,后一份遗嘱可以替代之前的遗嘱,这通常出现在遗嘱人在编写新的遗嘱时主动表明要废除之前的遗嘱。
    遗嘱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能够保障遗产的分配和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尊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每一页的末尾写明他的姓名。如果无法确定是否是亲笔签名,需要进一步证明。证明方式包括由证人证明其真实性和其他方式证明其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每一页的末尾写明他的姓名。未盖有签名的,可以由证人证明其真实性;证人不足或者证据不足,也可以由其他方式证明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