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0条规定

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 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其实从理论上来说,并不是具体的一个人,法人其实是可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运营的部门。在我国的公司法和民法典中对法人都是有要求的。法人的成立、登记和要求等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并且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法人应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当法人资不抵债时,其债权人不能主张以法人出资人的自有财产实现其债权。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本质属性。法人具有主体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其权利能力具有独立性。独立责任能力是法人权利能力的最终体现,法人如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则表明其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2、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原则上必须是其自身的民事责任。因此,当法人为其成员、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等,必须履行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的批准程序;
    3、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主体不得为其承担责任。当法人出资不足、滥用法人的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并不排除其成员、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法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法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必然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