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ICBN)是专门处理化石或非化石植物(包括高等植物、藻类、真菌、粘菌、地衣、光合原生生物(protists)以及与其在分类上近缘的非光合类群)命名的法规,由国际植物学会议(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 IBC)制定。
    法律依据:《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1.每种植物只能有一个合法的拉丁学名每种植物的拉丁学名包括属名和种加词,另加命名人名;2.一种植物如已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拉丁学名,应以最早发表的,并且是按“法规”正确命名的名称为合理名称;3.一个属中的某一个种确应转移到另一属时,可以采用新属的属名,而种加词不变,原来的名称称为基本异名。如白头翁[Pulsatilla chinensis (Bge.) Regel]的基本异名为Anemone chinensis Bge.原命名人的名字用加括号后移入新的名称中;4.对于科或科以下各级新类群的发表,必须指明其命名模式,才算有效。模式标本是由命名人指定的,用作新种描述、命名和绘图的标本。5.学名的有效发表的条件是必须在出版的印刷品,并可通过出售、交换或赠送,到达公共图书馆或者至少一般植物学家能去的研究机构的图书馆。6.对不符合命名法规的名称,按理应不使用,但历史上惯用已久,可经国际植物学会议讨论通过作为保留名。例如某些科名词尾不是-aceae,如伞形科(Umbelliferae)也可写为Apiaceae,禾本科(Gramineae)也可写成Poaceae,豆科(Leguminosae)也可写成Fabaceae。7.杂交种可以用两个种加词之间加×表示,如加拿大杨(Populus deltoides × P. nigra )为三角杨(P. deltoides)和黑杨(P. nigra)之间的杂交种。但也可以另取一名,用×分开,如Populus × canadensis。8.栽培植物有专门的命名法规。基本方法是在种以上的分类单位与自然植物命名法相同,种下设品种(cultivar, c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