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存在的原因主要有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碳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范例。
    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碳关税本质上属于碳税的边境税收调节。碳关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其高耗能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时的发货人、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课税范围主要是一国,没有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高耗能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碳关税征税的依据是按照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碳的数量来计征的,主要以化石能源的使用数量换算得到。碳关税的税率目前还没有国家具体出台相关规定。但根据相关研究,应与一国国内碳税税率一致。
    法律依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第三条 原 则
    各缔约方在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其各项规定而采取行动时,除其他外,应以下列作为指导:
    1.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2.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3.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为此,这种政策和措施应当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并且应当具有全面性,包括所有有关的温室气体源、汇和库及适应措施,并涵盖所有经济部门。应付气候变化的努力可由有关的缔约方合作进行。
    4.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保进可持续的发展。保护气候系统免遭人为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适合每个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并应当结合到国家的发展计划中去,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付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5.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种体系将促成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的问题。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