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产证补办在哪里办

法律援助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