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管规定有哪些

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由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由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2005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2005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2010年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
    一、医院制剂的现状 1.品种锐减
    国家推出了一些列的政策来指引规范医药制剂的发展,使得一些基础的医疗单位制剂的生产品种大幅度减小,一大批生产设备处于半停用或停用的状态,市场效益大幅下滑。
    2.包装简陋
    制剂的包装显得十分简陋,对一些医疗机构的制剂质量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3.专业知识不够丰富
    有一些医疗机构的制剂工作人员虽然毕业于药学专业,但是在工作岗位上很难进行新知识学习,自己也很少系统的参加培训。有一些制剂单元的人员采用轮岗制和药房的人员对调频次过多,这样的情况让制剂人员很难静下心来学习业务,故而制剂的专业度不够高,难以适应现代化医疗机构的工作要求。 二、制剂发展方向如下
    1. 实际谨慎的对待
    认真对待医疗机构制剂的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和运用以及生产成本,对制剂品种、规格、产量等进行细致、负责的分析,加以筛选和决断,不要过于的盲目追求产量。如医疗机构暂时没有能力生产必要的制剂,可以运用和企业合作开发的模式进行,同时积极申报项目经费,对市场潜力大制剂产品加大科研力度的投入。
    2. 建立联盟,实现共享
    主管部门可以在一些区域,选择一个制剂量大,医疗硬件设备较强的机构建立联盟,按照GPP标准进行,这样既满足了该机构的制剂需求,又解决了该区域内不能生产制剂的医疗机构单位。
    这样的区域联盟建立,可以把资源充分的利用起来,已起到共享的目的最大程度的为临床服务,同时也可以让大部分的医疗机构将制剂的重心转移到临床研究上来,进而提高制药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最后按照市场机制原理,对新建立的区域联盟,成立新的联盟制剂室,扩大市场,增加规模(市场),这便于集中人才,提高管理水平,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法律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