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被告驳斥原告证据的法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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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据材料。原告证明相关事实所举证据。被告可以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否定,具体表述为:我方不认可原告提交工资表的真实性与关联系,因为······
    二、诉称意见。原告根据证据材料,所得出的案件事实,比如用工资表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反驳,具体表述为:我方不认可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称意见,因为······
    三、诉讼请求。也就是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部分。被告反驳可以从事实、法律两方面进行否定,具体表述为: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从事实角度原告没有加班事实,从法律角度讲原告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证和新的本证两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或者证据进行反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即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
    方来承担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真伪性的责任。当原告的证据不实或者证明力不够时,被告可以举证来反驳原告的陈述的事实或者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
    同时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也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所以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或有效的证据为依据,使自己对原告的事实主张的否认、反驳或者反诉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