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可以证明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