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无过错和绝对无过错的区别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1.责任的性质不同。绝对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相对无过错责任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相对无过错责任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不同。由于绝对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绝对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相对无过错责任,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3.免责情况不同。绝对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相对无过错责任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以对于工伤认定,按照相对无过错责任来对员工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