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能当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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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且需要和其他证据共同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证明力。
    第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知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电话录音在证据分类上属于视听资料,因而上述证据均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如果对方对手机短信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也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法院就会确认其证明力。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手机短信内容,如果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其证明力较小,但从该案件的整个证据链来看,两者可以互相印证,可以作为认定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