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人员遗失档案

法律援助

    1、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档案补办并备案。
    2、由职工所在地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到该职工原始招工部门、市档案馆、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它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以下职工档案要件: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下乡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名册和地点、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3、职工档案要件无法补齐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为根据,出具证明。
    4、职工档案补办,实行劳动保障管理权限属地化认定原则,即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
    5、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设立、批准,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及在省统筹行业所属企业,其审核、认定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
    6、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影响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由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
    一、申报材料相关规定:
    (一)申领分娩或剖宫产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
    2、支持身份验证的厦门银联储蓄卡,目前仅下列银行向我中心开放身份证验证:工商、农业、中行、建设、兴业、邮储、交通、光大、中国信合银行(农村信用社)、厦门商业银行(厦门银行);(请使用只具备单纯储蓄功能、无其它扩展功能的银行卡,并确认确为厦门发卡,非省行、总行发卡);
    3、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即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对应的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7、非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应提供有效记录的就业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
    8、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如生育职工本人办理不需提供。
    9、所有书面材料均应完整规范、真实准确、无涂改、无前后矛盾。
    (二)申领流产(引产)、宫外孕或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
    2、支持身份验证的厦门银联储蓄卡,目前仅下列银行向我中心开放身份证验证:工商、农业、中行、建设、兴业、邮储、交通、光大、中国信合银行(农村信用社)、厦门商业银行(厦门银行);(请使用只具备单纯储蓄功能、无其它扩展功能的银行卡,并确认确为厦门发卡,非省行、总行发卡);
    3、自费或刷医保卡门诊手术的,须提供门诊医疗收费票据、病历(发票应体现如下收费项目“人工流产术”或“药物性引产处置术”或“宫内节育环放置术”或“宫内节育环取出术”或“输卵管结扎术”或“输卵管复通术”;病历应写有完整首诊记录、手术记录);
    4、自费或刷医保卡住院手术的,须提供住院发票、汇总清单(应体现第3条所述收费项目),出院小结(出院记录);
    5、自然流产未行刮宫术的,须提供加盖诊断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
    6、自然流产、稽留流产及4-7个月引产的,须提供hcg检验报告单和B超报告单;
    7、实施免费人工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须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实施免费手术介绍信(证明)及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材料;
    8、在外地施行的,须提供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假证明;
    9、《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10、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如生育职工本人办理不需提供。
    11、所有书面材料均应完整规范、真实准确、无涂改、无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