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事业发展倡导者与支持者

法律援助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国家规定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此外,国家还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并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也鼓励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律分析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根据该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另外,国家还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国家采取方法,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律依据,《档案法》第七#160;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档案法》第五条#160;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160;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方法,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结语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法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国家还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加强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同时,国家鼓励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