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v相当于国几标准
法律援助欧v相当于国五排放标准,国五标准即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欧V是欧洲地区汽车排出第五代标准,但是欧V在标准上面比国五更高一点,因而在2009年发布时欧V被称作“史上最牛严苛排放标准”。欧V标准限制汽车度较大 颗粒物排出为0.005克/千米,氮氧化合物消耗量为0.2克/千米。而且欧V规定全部的柴油汽车都改装颗粒物过滤装置。
欧Ⅴ标准限定汽车最大颗粒排放为0.005克/公里,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2克/公里。实行“欧V”标准后,所有的柴油新车将必须增加颗粒物滤网。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为“国五标准”,国五标准排放控制水平相当于欧洲正在实施的第5阶段排放标准。欧盟已经从2009年起开始执行,其对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悬浮粒子等机动车排放物的限制更为严苛。从国Ⅰ提至国Ⅳ,每提高一次标准,单车污染减少30%至50%。
国五标准,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及广东部分城市已经开始执行国五标准。
2016年4月1日起,京津冀三地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机动车排放“国Ⅴ”标准。
查看汽车排放标准的方法是:1、查看机动车合格证,汽车出厂时附带车辆合格证,车辆合格证中明确记载了车辆的排放标准;2、可以查找随车清单,在车辆信息栏中找到车的排放标准;3、查看一致性证书,其中有废气排放物,并标明了相应的排放标准;4、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在主页下面找到公众查询平台,输入相应的车辆vin码,输入发动机后6位就可以查到;5、检查车辆环保标志,在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的环境保护标志背面有明显的标志,有车辆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