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下属中心城区分局
法律援助行政诉讼公安分局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如何行政诉讼公安分局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流程如下:1、起诉: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3、审理(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4、判决:依法作出判决。
银行卡被深圳公安局龙岗分局冻结如何解冻
解冻的前提是首先需要了解公安机关冻结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因你本人或者此张银行卡涉嫌犯罪案件被采取侦查措施;如果没有以上情况,仅属于冻结错误可及时联系采取冻结措施的公安机关并申诉。银行卡被司法机关冻结,需要卡主本人带开卡证件及银行卡到开户行查询被冻结原因,然后联系司法机关解冻。一般来说执法部门可以凭介绍信冻结账户6个月,但是在到期之前可以出示新的介绍信继续冻结解冻必须由申请冻结的有关单位,也就是公安局申请才行也就是说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早日破案,或者半年后不记得继续冻结账户。关于法律依据:《司法冻结》: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一些莫名其妙的电话打进来,说是某地的公安局,因为我们涉及洗钱啥的,银行卡被冻结了,需要尽快将里边的钱转到其他卡上,来保证资金安全。这些通常都是诈骗电话,也是现在典型诈骗常用的一个手段,需要我们仔细进行甄别,以免上当受骗。如果突然接到电话说银行卡别冻结了,我们首先要进行报警处理。通过警察来处理这类问题,顺便查明自己的银行卡是否真的被冻结了,如果真的被冻结了,按照警察的安排来处理就行,如果是骗局那就交给警察处理;其次,切勿私自转钱。无论对方是谁,都需要先验明身份,现在网络非常发达,要想查一个警局是否存在这样一个人非常容易,所以任何转账汇款的信息都不能相信;最后,要打电话给银行进行核实。在银行卡被冻结以后,要及时的联系银行,查明银行卡的状态,必要时可要求银行暂时停止这张卡的交易。
公安分局不立案行政复议怎样申请的?
可以直接向当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银行卡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侦支队冻结。如何查询哪个部门?
银行卡被冻结说是参与诈骗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申请调查。诈骗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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