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转租的房子要注意什么

法律援助

    租转租的房子需要注意:
    1、注意查看原租赁合同;
    2、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
    3、明确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维修责任;
    4、注意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注意应对提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
    一、欠房租费不给怎么处理
    欠房租费不给的处理如下:
    1、对承租人进行催告;
    2、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调解;
    3、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4、如果承租人继续不履行义务,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一、租房一般程序如下:
    1、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租金、承租期限等事项;
    2、拟定房屋租赁合同后,双方签字;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交付房屋;
    4、出租人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二、房屋租赁应注意的事项有:
    1、注意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
    2、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
    3、要明确租赁房屋所在的位置、间数、面积、质量、租赁期限等。
    综上所述,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较好书面催缴房租,并保留证据,以防承租人狡辩未收到催缴通知。起诉时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财产。但不可自行扣押其财产和强行赶出,此类措施只能由法院依法进行。法院审理后承租人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上海二手房租赁需要注意什么
    上海二手房租赁需要注意四个问题,具体如下:
    1、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还有就是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等;
    2、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3、要明确租赁房屋所在的位置、间数、面积、质量、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与方式等;
    4、要对房屋维修及费用问题做出约定。
    三、厂房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审查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基本情况
    1、对出租方主要应了解内容:
    ①租赁场所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②租赁物基本情况,如:租赁场所的位置、租赁场所实际有效使用面积、租赁场所功能、租赁场所设施设备等。
    2、对承租方主要应了解的内容有:
    ①法律地位;②经营范围;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⑤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上述内容是双方基本情况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租赁合同之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条款
    (1)租金
    1、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以现金、汇票或是支票;实行按季支付制。
    2、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每期于每季的几月几日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时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3、约定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2)相关日常费用
    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该租赁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三)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为避免风险,应特别注意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以及租赁场所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经营。
    出租方应负责租赁场所固有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免费维修,在一定时间内未派
    员维修或未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承租方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可直接从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四)租赁合同之拆迁补偿归属条款
    当前由于规划原因导致的拆迁经常发生,租赁合同中应对拆迁中相关补偿费进行详细约定,如一次性经营补助、搬迁补助等。
    (五)租赁合同之押金条款
    在厂房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
    (六)其他事项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免租期装修期、转租、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