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0日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

    2006年2月20日颁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依法治理垃圾电子邮件问题,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用户的合法权益,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2月20日颁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30日开始施行。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决定制订《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信息产业部启动了“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信息产业部广泛调研和收集了国内外的有关资料与相关法律法规,并先后四次征求了19家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多位法律专家和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主要对象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