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出国签证办理

法律援助

    签证申请程序
    ①确定业务管辖地域
    原则上对于户口不在本馆管辖地的人员,在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能证明在其本馆辖区内滞留超过3个月的暂住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居住证,暂住证,在职认证材料,信用卡对帐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最近1年内本馆签发的签证副本,外国人则可提供剩余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的居留许可,以上材料皆可视为暂住证明。
    大韩民国法务部签发的签证发给认证书持有者,作为无缘故访问就业选拔者,访问就业自动出国者,在外同胞(F4资格中的一部分除外)等,与户口所在地无关,皆可到本馆申请
    确定所在地区所属的领事馆
    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共九个,每个大使馆管辖的区域不同,要首先确定自己户口所在地属于哪个大使馆的管辖区域。
    驻华使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青海省
    驻沈阳总领事馆: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
    驻上海总领事馆: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
    驻广州总领事馆: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
    驻青岛总领事馆:山东省
    驻成都总领事馆: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
    驻西安总领事馆:陕西省、甘肃省、
    驻武汉总领事馆: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
    驻大连领事办事处:大连市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
    ②根据护照种类的申请程序
    因公护照持有者:通过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外事办公室申请
    因私护照持有者:
    通过代理机构(所有签证)或指定旅行社(旅游签证等)进行申请
    领事馆访问申请(原则上只限定于有特殊理由或有紧急情况的人员)
    ③通过代理机构的申请
    代理机构的选择
    以短期商务、参加会议为目的的短期综合签证,选择在职机构(团体)所在地所属区域(市?省)内的代理机构
    但,对于使用同一张邀请函而在不同区域就职的两名以上的申请者可以任意选择代理机构
    除此之外的签证可以任意选择代理机构利用代理机构的手续费
    每个人的指导价,上海市所在的代理机构为200元以下,其他地区的代理机构为300元以下。
    代理机构利用过程中,若发现有收取过多手续费等不当行为,请向本馆举报。
    ④通过指定旅行社申请
    团体观光或个别观光目的的签证申请者通过下列指定旅行社申请
    2010.4.1起,实行了个别观光旅行社担保制,有本馆指定旅行社担保的情形下,签证发给比较容易,望予以参考。
    签证申请手续
    即使签证被拒,手续费也不予以返还。
    申请了复数签证但签发的是单数签证的情况下,手续费差额也不予以返还。
    签证签发认证书持有者申请时也根据签证的种类征收相应的签证申请手续费。
    本馆除了与签证签发关联的上述签证申请手续费之前不再收取其它任何形式的经费,请不要被非法中介行为所欺骗。
    签证申请所需时间
    申请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团体观光及个别观光(代理机构或指定旅行社担保时),青少年修学旅行团,签证发给认证书持有者
    申请受理次日起4个工作日:商务签证,探亲,短期综合签证,其它
    申请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居住(结婚)签证,在外同胞(F4)签证,个别观光(直接申请时)
    若通过代理机构或制定旅行社进行申请时,请前往当初受理点领取签正。
    对于未通过代理机构的签证申请或是在签证审查过程中有必要对补充或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等情况下,需要更多的审查时间,所以希望在申请签证时做好安排,留足时间。(对于第一次申请签证的人员,希望至少在预定访韩日15个工作日之前进行申请)
    签证结果查询
    在本馆官方网站“签证审查结果查询”中输入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可确认签证的结果以及审查进展过程
    签证结果可通过本馆网站上的“签证审查结果查询”进行查询,同时,拒签时,其理由也能得到简略的确认,但无法通过电话或是书面等方式告知详细的拒签理由,望谅解
    签证的受领
    通过代理机构及旅行社申请的申请者通过代理机构及旅行社领取
    直接申请者,凭发票在工作日14:00~16:30之间亲自到领事馆领取
    签证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①拒签情况下的签证申请
    受到拒签处理者再次申请签证时,在没有另外梳-明事由的情况下,只能在被拒签日起2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签证。
    在其他使领馆被拒签的情况下,在没有特别的事由的情况下,希望在做出拒签处置的原使领馆重新申请。
    ②签证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将不予返还。
    ③签证的效力
    单数签证的有效期限为签证签发日起3个月,在有效期限内只能进入韩国一次
    复数签证可在有效期限内自由进入韩国。
    ④签证审查的基准
    本馆的签证签发以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为依据,签证申请拒签理由如下:
    无效护照持有者或入境目的及滞留时间不明者(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
    被判定为有可能危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滞留等)发生,并有充足的理由认定这种忧虑(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
    被判定为有可能妨害大韩民国经济、社会秩序或良好风俗,并有相当的理由足以认可这种忧虑(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
    传染病患者、毒品中毒者、精神障碍者、流浪者、贫困者及其他入境限定者等(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
    申请人提交了虚假材料;无法明确表明入国目的及滞留时间;无法提供能推翻非法滞留可能性的梳-明材料等情况,均可视作上述规定中作为拒签根据的事由。
    即使作为签证持有者,若在韩国机场、港口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入境审查时被发现有不符入境许可条件时仍可能被拒绝进入韩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