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哪里办理

法律援助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申请人申报检疫时,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申报;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申报后,需要派2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加施检疫标志。对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徐亚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