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贴
法律援助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共有两类四种,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即A类和B类,动物和动物产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