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援助

    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1.实行一审终审。(即不能上诉)
    2.不适用再审程序。
    3.独任审理
    例外:(1)选民资格案件;(2)重大、疑难的案件。《民诉》第178条
    4.管辖:基层法院管辖。
    选区所在地,下落不明人住所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被认定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适用范围
    (一)选民资格案件
    1.选举委员会先行处理程序;
    2.起诉人不一定是选民本人;
    3.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起诉;
    4.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6.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7.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被宣告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出现后的处理:
    (1)由该公民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其他诉讼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中止原诉讼;按照特别程序处理。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条件: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
    3.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处理:
    (1)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2)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民诉》第194、195条
    1.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关系: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法》第7条
    (2)人民调解的结案方式:《人民调解法》第28条
    ①通常制作调解协议书。
    ②允许口头协议,但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3)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双方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人民调解法》第33条
    1.启动:双方当事人申请(有无争议均可)
    2.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时间: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处理:
    (1)符合法律规定的
    ①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①裁定驳回申请
    ②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诉》第196、197条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3.处理:
    (1)符合法律规定
    ①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定
    (2)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裁定驳回申请
    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