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最本质特征

法律援助

    法的最本质特征具体如下:
    1、阶级性:
    (1)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2)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律必然且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在某些情况下,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也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4)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反映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长远利益要求的意志,因此其并非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个体统治者意志的简单相加,也并非对统治集团短期利益的维护。
    2、物质制约性:
    (1)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2)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3、影响因素多样性。法律归根到底要被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但其具体内容却可能受到诸如道德、宗教、习惯等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