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A2标准适用于安徽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根据省住建厅公告,原《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 1467-2011、《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T5060-2016同时废止。即意味着,安徽省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执行本标准及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由于本标准已经完全满足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的各项内容,因此在实际项目中,完全按本标准执行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被废止的《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T 5060-2016,其部分设计指标高于本标准,所以合肥地区的节能设计,还需密切关注合肥市城乡建委的相关公告。其他地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有相关内容高于本标准,也应一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