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

    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建设部日前出台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各自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达不到节能要求
    具体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