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法律援助

    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人的因素、工作环境因素、管理不力因素。
    1、人的因素:安全意识不强,麻痹思想、马虎草率行为;
    不使用或不当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着装;
    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工作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
    从事自己不熟悉的工作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机具;
    工作时精力分散,闲谈打闹嬉戏,图方便走捷径。
    2、工作环境因素:
    不整洁的工作环境,噪音、烟雾、粉尘、震动、高温等;
    材料和工具堆放混乱无序;
    作业环境高噪音、浓烟雾、浓粉尘,昏暗视线不良,通风不好;
    多工种交叉作业,指挥无序,相互干扰,其他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危险指示标志不清晰、不全或错误。
    3、管理不力因素: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全;
    各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违章指挥;
    上岗前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前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生产检查没有进行或存在形式主义;
    对员工反映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
    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没有反馈或置之不理。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