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促销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援助

    企业作为经营者为保证市场占有率、增加消费者关注度,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已成经营常态。
    促销活动已然是一种常规的销售模式。因促销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开展活动前应当制定方案,公示相关促销规则、期限以及限制性条件。广告内容须真实准确、并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或者公众。对于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堂告公示等方式作出承诺的应当履行。促销方式不当易引发投诉、处罚等事件,现梳理企业促销活动中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并进行如下提示和建议,避免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
    1.促销广告宣传不当
    促销广告需根据商品本身并结合促销活动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宣传,如发布的宣传内容语言不明确令人误解或夸大失实所宣传的活动不存在,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实践中促销广告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为:
    1.赠送商品或服务信息不明确。
    《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明示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例如:充1000元送指定商品一份,此处赠送商品信息表述不明,存在风险。
    2.活动范围表述不清。
    促销广告中应明确本次促销活动涵盖的时间、门店及地址、参与促销的商品等信息,避免因表述不清楚误导消费者的可能。例如,仅就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广告中需明确表示优惠活动的适用商品范围。
    3.广告内容不真实。
    真实性是所有广告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对产品本身及促销信息的宣传介绍内容均应真实。如发布的广告内容与促销活动的情况不符,语言夸大失实、令人误解、或所宣传的促销根本不存在,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将面临赔偿消费者,甚至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引发信任危机。例如经营者促销宣传红包大派送转转得红包等涉及促销奖金金额、奖品总数、奖项设置等内容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促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存在虚假广告的风险。
    二、价格促销违法风险
    价格促销是最为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为:
    1.虚构原价。
    促销活动中,经营者经常标注原价和现价、促销价来吸引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原价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如果经营者在开展全场价格促销活动中,其中个别商品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并且不存在欺诈消费者主观故意的,对经营者的全场价格促销行为可以不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如果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就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惊爆价、底价、震撼价等无法定义、界定或者没有依据、无从比较的价格表述,不能使用,否则也构成价格欺诈。
    2.虚假优惠折价。
    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实践中经常有提高原价之后再打折或者折后的价格与原价相比,折扣不符的情况。例如将促销活动前并未实际成交的标价作为原价,以此计算折后价格;或者原价10元,现价5元,标示现有价格为五折。
    3.虚构特价。
    特价促销也是价格促销的常见方式之一,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属于价格欺诈,常见的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情形主要是指本次促销前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并不高于标称的特价价格。
    4.赠品价格标示不实或限制性使用条件未标明。
    在促销活动中采取赠送其他赠品或者服务的,对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或价值标示不真实明确,或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以及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或者含糊标示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