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必须使用质量验证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
    二、加强对—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正确存放,防止受潮、破损、污染。
    三、在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前,必须检查有效期及有无破损。
    四、―次医疗用品必须按要求消毒、浸泡、毁形处理,由指定单位统一回收。
    五、领取一次性医疗用品时,必须有护士长签字。领取数量保持一定基数,科室不得超量存放,以防过期或污染。
    六、在使用一次性输液(血)器、注射器发生感染、热源反应或有关医疗事故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
    七、所有一次性物品按规定使用,包装上显示一次性的不得重复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在临床试用任何产品。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应当具有充足的无法重复使用的证据理由。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允许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