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几年复审一次

法律援助

    残疾证十复审一次。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如果期满了应经重新评定后,由持证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行动不便重度残疾人或年满60岁的,也可由其代理人持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出据的证明代为办理。县级残联应在新换发的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并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