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安全保密的法律体系至少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法律援助通过对目前我国现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分析,我们可以初步概括出目前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信息安全直接相关的是65部,它们涉及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信息安全系统与产品、保密及密码管理、计算机病毒与危害性程序防治、金融等特定领域的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犯罪制裁等多个领域,在文件形式上,有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多个层次。
这些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或多或少所体现的我国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可以简单归纳为国家安全、单位安全和个人安全相结合的原则,等级保护的原则,保障信息权利的原则,救济原则,依法监管的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而基本制度可以简单归纳为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等级保护制度,技术检测与风险评估制度,安全产品认证制度,生产销售许可制度,信息安全通报制度,备份制度等。
2、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司法和行政管理体系迅速完善
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司法解释,一些危害信息安全的案例迅速得到裁判,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何朴利用其担任银行计算机操作员的职务便利贪污巨额公款案等,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
3、目前法律规定中法律少而规章等偏多,缺乏信息安全的基本法。
虽然可以说目前我国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还很不成熟,在这一体系中,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规章等占了绝大多数,而法律、法规只占到65部中的8部,为12%。
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规章等效力层级较低,适用范围有限,相互之间可能产生冲突,也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直接影响了这些措施的效果。并且十分关键的是,目前我们还没有一部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对于信息安全的基本法,我们理解为一部确立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一些核心内容的法律,而我们前面提到的很多规定都应是从这部法律的基本框架中延伸出来的,只有有了这部法律,我们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才能说是有了主干。
4、相关法律规定篇幅偏小,行为规范较简单。
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篇幅较小,规定得比较笼统。
目前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三个方面有待完善的地方:
第一,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内容集中在对物理环境的要求、行政管理的要求等方面,对于涉及信息安全的行为规范一般都规定的比较简单,在具体执行上指引性还不是很强;
第二,目前这些法律法规普遍在处罚措施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导致在信息安全领域实施处罚时法律依据的不足;
第三,在一些特定的信息化应用领域,如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上支付等,相应的信息安全规范相对欠缺,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5、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有待完善
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同时,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也非常必要,如电信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与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一起构成我国信息安全大的法律环境并且互为支撑、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涉及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个方面。
实体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媒体安全三个方面。
运行安全包括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四个方面。
信息安全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加密与鉴别七个方面。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