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级农产品目录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例如植物类(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等),园艺植物(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水果及坚果(新鲜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