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建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援助

    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在原宅基地拆旧重建的,直接由村民书面申请交村级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一、老房子原地重建的规定
    老房子原地重建的规定:1、首先需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那么还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但是如果老房子的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那么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才能进行重建;2、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房子重建申请:1、首先需要持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是到土地所、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果是危房的话,那么还可以需要申请D级危房鉴定,批准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2、通过审批之后,需要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等房屋建成之后,再带以上手续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即可;3、填写危房翻新维修报告,经村级评议、乡镇级审核、县级批准,市级备案之后,就可以申请到危房维修补贴。
    二、宅基地审批政策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中提出私人建房审批实行乡镇、街道与部门联动审批,严格执行受理踏勘、打桩放样、砌基复核和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如实填写记录卡,全程监管建房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受理。乡镇、街道在接到行政村呈报的农户建房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部门进行实地踏勘。
    2、联合踏勘。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联合踏勘现场,审查申请家庭人口分户、旧房现状及处置方案、户均限额面积、用地规划类型等情况,审查填报相关资料。工作人员现场告知建房资料和注意事项并发放书面告知书,建房户当场签收告知书和签署依法依规建房的承诺书。
    3、批前公示。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联合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负责将农村私人建房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5天。
    4、旧房处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应拆旧房,由国土部门与建房户签订《农村私人建房拆旧建新若干约定》。经村委初审,同意将旧房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民的,调剂双方签订初步调剂协议,并提供给国土部门初审。
    5、联审联批。旧房处理方案初审同意后,乡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及时抄送国土部门,在市政府完成用地批准前,不得将规划批准手续交给行政村人员或建房户。国土部门在收到规划批准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办理《私人建房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
    6、拆旧验收。市政府批准建房后,国土部门及时通知建房户进行旧房处置。
    7、打桩放样。旧房拆除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向村委会提出放样申请,村委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等部门现场颁发《呈报表》和规划批准资料,并予以打桩放样,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填写《二到场记录卡》,《二到场记录卡》由建房户户主、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现场共同签字确认。
    8、砌基复核。新房砌基后未浇地梁前,建房户应向村委会提出复核验收申请,村委会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9、验收发证。新房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建房户应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宅基地申请的主要程序
    第一,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提交乡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乡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到现场审核查看,认为符合建房用地申请条件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否则不予报批。
    第三,区、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使用宅基地的,可登记发证。同时,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可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