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什么意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援助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条件:
一、性质:先公诉后自诉案件【不允许被害人选择】。
1.公诉程序在审判之前结束;
2.公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二、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排除侵犯民主权利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特殊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检决定不起诉的转自诉案件。
1.范围不受限制:
A.不限于侵犯人身、财产行为;
B.不限于自然人受害人;
C.不要求有证据证明。
2.内容: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A.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B.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