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 有什么坏处和好处

法律援助

    校园暴力是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的。
    对于施暴者而言:
    给他人带来伤害,要承担治疗甚至赔偿费用,要受到学校老师的严肃批评教育,甚至无法继续完成学业。他们的行为很难获得社会(主要是学校和家庭)的认可,那些常在中小学打架,特别是加入到暴力帮派的学生,很多最终都走上了犯罪道路。
    对于受害者而言:
    带来肉体损伤甚至残疾;易造成性格懦弱、自卑,缺乏信心和勇气;造成心灵的阴影和伤害;厌学甚至辍学。
    校园欺凌的危害性:
    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虽然是针对别人,但是从其个人成长和社会校园长来看,危害性非常大。
    首先是对欺凌者自己的伤害:欺凌者虽然在欺凌行为中暂时地获得了心理上的满足或快感,但是,这种满足和快感是建立在伤害别人基础之上的,是一种扭曲的心理行为。如果不及时矫正,那么,这种扭曲的心理行为轻则改变人的“三观”,重则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对欺凌对象的伤害也是非常大。一个是身体上的伤害,一个是心理上的伤害,尤其是在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可能造成一辈子的心理阴影。老师、家长必须及时的请求心理医生对校园欺凌的受害者进行及时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否则,其负面影响不可估量。
    最后,校园欺凌的社会负面影响不可小视。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一旦发生,将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尤其是在法律惩罚不足的情况下,欺凌行为屡次发生,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社会文明的认可与评价。
    校园欺凌造成的原因
    造成校园欺凌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各式各样。在这里,我们列举其中最主要的几个因素:
    1.学生的偏执性格是欺凌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偏执性格又被成为“偏执性人格”,是一种常见的人格障碍。
    它主要表现为:心理极度敏感,心胸狭隘,对别人的侮辱和伤害耿耿于怀,对别人的成就感到紧张不安,不是寻衅争吵,就是在背后说风凉话,自以为是,自命不凡等等。
    挑衅者发生欺凌行为,往往就是因为平日里大家都觉得很细微、不值一提的小事末节而引起的。因为性格偏执的人,对一些细节极为敏感,稍微不满他意,他就会寻机报复。
    校园欺凌事件往往都是预谋事件,是经过几天甚至更长时间的谋划,在心理上不是“时间冲淡一切”,而是“不报此仇绝不罢休”!
    2.家庭教育缺失是偏执性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也是欺凌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教育家曾经说过:“如果家长对孩子爱得不够,那么孩子会感到痛苦;但是,如果爱得过多而形成溺爱,孩子就会遭到毁灭!”
    凡事以孩子为中心,毫无限制、毫无底线地溺爱孩子,这样就会让孩子陷入以自我为中心、只为自己考虑的心理怪圈,久而久之,孩子就会逐渐变成一个自私、狭隘的人,最终形成偏执性人格。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