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第一部正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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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第一部正式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也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这是几千年来中国社会家庭生活的一个伟大变革。
    它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婚姻法》颁布的意义
    《婚姻法》是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婚姻法。这部法律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也从根本上确立了新中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特征,从根本上打破了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更是对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旧制度的彻底否定,从而保护了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还对结婚对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它的新民主主义性质。
    总而言之,《婚姻法》的存在真正实现来男女平等,也真正为推进新式夫妻制度和关系做出了规定。《婚姻法》是当时我国的重要立法,也真正保障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