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子弹量刑标准

法律援助

    私藏军用子弹、气枪铅弹或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一定数量将会判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情况应立案追诉,包括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此外,非法持有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也会受到追诉。这些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制定的,旨在加强枪支管理和维护社会安全。
    法律分析
    私藏子弹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会判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第一款
    第三、四项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明确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情形,以及相应的追诉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等情况,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