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什么要对日本提出严正交涉?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日本一些政要在靖国神社问题上的所作所为,是对历史正义的亵渎,也是对包括中国在内亚洲受害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再次反映出日方对待自身侵略历史的错误态度。中方已通过外交渠道在北京和东京向日方严正交涉,表达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中方敦促日方切实信守正视反省侵略历史的表态和承诺,在靖国神社等历史问题上谨言慎行,彻底同军国主义切割,以实际行动取信于亚洲邻国和国际社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七条 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
    第十八条 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免纳关税和其他捐税。
    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属于前款规定免税的物品或者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禁止运进、运出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可以查验。查验时,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其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受雇所得的报酬免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