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送的贵重物品可以要回吗

法律援助

    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分手后不可以要回来。但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或者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