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的不安全因素有那些
法律援助人的不安全因素有哪些如下
侥幸心理。其表现特征是:碰运气,认为操作违章不一定会发生事故;往往认为“动机是好的”,不会受到责备;自信心很强,相信自己有能力避免事故发生;别人不一定能发现。
由侥幸心理导致的事故是很常见的。
人们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
一是错误的经验。例如某种违章作业 从未发生过事故,或多年未发生过,人们心理的危险感觉就会减弱,从而导致错误的认识,违章也未必出事故;
二是认识上的错误。 事故的发生是存在着小概率随机规律的,即事故不是经常发生的,发生了也不一定会造成伤害,即便伤害也不一定很重。
因此容易容忍不安全行为的存在。但久而久之,随着不安全行为形成习惯,则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所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必须从第一次违章起,就要坚决予以纠正,决不允许形成不安全的行为习惯。
人的不安全行为表现形式
(一) 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二) 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三) 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四) 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五) 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六) 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一般有以下八种表现形式:
1、设备和装置的结构不良,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和老化;
2、工作环境面积偏小或工作场所有其他缺陷;
3、物质的堆放和整理不当;
3、外部的、自然的不安全状态,危险物与有害物的存在;
4、安全防护装置失灵;
5、劳动保护用具和服装缺乏或有缺陷;
6、作业方法不安全;
7、工作环境,如照明、温度、噪声、振动、颜色和通风等条件不良。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