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谁所有
法律援助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是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基础性、稀缺性战略资源,是构建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1993年的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多年来全国无线电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保障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1、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许可证规定要求的;
5、依法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