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谱资源归属于谁

法律援助

    无线电波定义为频率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作为传输载体的无线电波都具有一定的频率和波长,即位于无线电频谱中的一定位置,并占据一定的宽度。无线电频谱(radiospectrum)一般指9KHz-3000GHz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称。无线电频谱可分为下面表1中的14个频带,无线电频率以Hz(赫兹)为单位,其表达方式为:——3000kHz以下(包括3000kHz),以kHz(千赫兹)表示;——3MHz以上至3000MHz(包括3000MHz),以MHz(兆赫兹)表示;
    ——3GHz以上至3000GHz(包括3000GHz),以GHz(吉赫兹)表无线电业务一般分为地面无线电业务和空间无线电业务,一共有30种,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第1章。地面无线电业务主要分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广播业务和无线电测定业务,移动业务又分为陆地、水上和航空移动业务。陆地移动业务主要分为专用移动通信业务和公众移动通信业务。公众移动通信业务目前主要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运营的GSM网和CDMA网,以及将来的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所有的无线电业务都离不开无线电频率,就像车辆必须行驶在道路上。无线电频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电磁波,是一种物质,是一种各国可均等获得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资源,它具有以下六种特性:
    第一,它是有限的。由于较高频率上的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无线电业务的不能无限地使用较高频段的无线电频率,目前人类对于3000GHz以上的频率还无法开发和利用,尽管使用无线电频谱可以根据时间、空间、频率和编码四种方式进行频率的复用,但就某一频段和频率来讲,在一定的区域、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条件下使用频率是有限的。
    第二,它是排他性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与其他资源具有共同的属性,即排他性,在一定的时间、地区和频域内,一旦被使用,其他设备是不能再用的。
    第三,它具备复用性。虽然无线电频谱具有排他性,但在一定的时间、地区、频域和编码条件下,无线电频率是可以重复使用和利用的,即不同无线电业务和设备可以频率复用和共用。
    第四,它是非耗竭性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又不同于矿产、森林等资源,它是可以被人类利用,但不会被消耗掉,不使用它是一种浪费,使用不当更是一种浪费,甚至由于使用不当产生干扰而造成危害。
    第五,它具有固有的传播特性。无线电波是按照一定规律传播,是不受行政地域的限制,是无国界的。
    第六,它具有易污染性。如果无线电频率使用不当,就会受到其他无线电台、自然噪声和人为噪声的干扰而无法正常工作,或者干扰其他无线电台站,使其不能正常工作,使之无法准确、有效和迅速地传送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