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谱属于谁的所有?

法律援助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无线电频谱资源是由“无线电”、“频谱”、“资源”三个概念组合而成,需要先逐个剖析这三个子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无线电”是指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辞海》第6版(2009年版)中“频谱”是指任何复杂振动分解为许多不同振幅和不同频率的“谐振动”时,这些谐振动的振幅按频率排列的图形;“资源”是指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等的来源。关于“无线电频谱”的定义,《中国军事通信百科全书无线电管理分册》指出,无线电频谱是无线电波的全部频率范围内,电磁频谱中3000GHz以下的部分。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无线电频谱是无线电频率排列起来所形成的集合(组合/统称)。为了更准确的理解无线电频谱的定义,需要对无线电频谱的本质进行剖析。无线电频谱不等同于无线电波,无线电波是频率低于3000GHz,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无线电波有大自然产生的,也有人类自身活动产生的。人们在利用无线电波时,为便于描述使用了无线电频率这个概念,无线电频率这个概念是最方便描述无线电波,也是最能体现无线电波特征的,就如同人们为了对“人”进行特定描述,而采用姓名、身份证号的方式(符号)进行描述区分。
    无线电频谱的实际限制,即对无线电通信有用的频率,是由不太可能克服的技术限制决定的。因此,尽管无线电频谱越来越拥挤,但在目前使用的频率之外,几乎没有增加频率带宽的前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