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频谱资源归谁所有

法律援助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该条款确定了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指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3000GHz以下的一种可以被利用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无线电磁波,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复利用的,不可消耗的人类共享的宝贵自然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又不同于矿产、森林等资源,它是可以被人类利用,但不会被消耗掉,不使用它是一种浪费,使用不当更是一种浪费,甚至由于使用不当产生干扰而造成危害。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有限的自然资源。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本条规定无线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无线电频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电磁波,是一种物质,是一种各国可均等获得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资源,它具有以下六种特性:
    1.它是有限的。由于较高频率上的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无线电业务的不能无限地使用较高频段的无线电频率,目前人类对于3000GHz以上的频率还无法开发和利用,尽管使用无线电频谱可以根据时间、空间、频率和编码四种方式进行频率的复用,但就某一频段和频率来讲,在一定的区域、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条件下使用频率是有限的。
    2.它是排他性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与其他资源具有共同的属性,即排他性,在一定的时间、地区和频域内,一旦被使用,其他设备是不能再用的。
    3.它具备复用性。虽然无线电频谱具有排他性,但在一定的时间、地区、频域和编码条件下,无线电频率是可以重复使用和利用的,即不同无线电业务和设备可以频率复用和共用。
    4.它是非耗竭性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又不同于矿产、森林等资源,它是可以被人类利用,但不会被消耗掉,不使用它是一种浪费,使用不当更是一种浪费,甚至由于使用不当产生干扰而造成危害。
    5.它具有固有的传播特性。无线电波是按照一定规律传播,是不受行政地域的限制,是无国界的。
    6.它具有易污染性。如果无线电频率使用不当,就会受到其他无线电台、自然噪声和人为噪声的干扰而无法正常工作,或者干扰其他无线电台站,使其不能正常工作,使之无法准确、有效和迅速地传送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