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防空袭警报信号有哪些

法律援助

    国家规定防空袭警报信号分有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
    1、预先警报:预先告诉人们敌人即将空袭城市,要求做好防空袭准备。规定音响信号:鸣36秒,停24秒,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2、空袭警报:表明敌空袭兵器已临近城市,空袭即将或已经开始,警告人们迅速隐蔽。规定音响信号: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3、解除警报:表明该阶段空袭已结束,空袭警报解除。规定音响信号:连续长鸣一长声,时间为3分钟。
    在临战状态下,市民听到预先警报后,应立即关闭电源、燃气,携带好个人防护器材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迅速有序地进入人防工程或指定隐蔽地域。各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按要求到达集结地点待命,及时派出人员观察警戒。空袭警报音响信号规定为: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它的特点是“短间隔”,是在敌空袭兵器临近城市上空,已经开始或者马上就要对城市目标实施攻击的情况下发放的警报信号。听到空袭警报时,根据人防指挥部命令,立即进行治安、交通和灯火管制,未疏散隐蔽人员立即就近进入人防工程隐蔽,关闭人防工程防护门,加强观察和警戒,开展各项防空袭工作。
    解除警报音响信号规定为:连续鸣放一长声,时间为3分钟。它的特点是“无间隔”,是在敌空袭威胁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发放的警报信号。市民听到解除警报后,应有组织、有秩序地返回家中和工作岗位。当遇敌空袭造成房屋倒塌、火灾和人员伤亡等情况时,要在所在单位或社区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灭火、抢修等行动。各类人民防空专业队迅速查明遭敌空袭破坏的情况,消除空袭后果,作好防敌再次空袭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
    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